风工程与桥梁工程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高效、合理利用省重点实验室资源开展研究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交叉,实现实验室的开放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实验室及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对风工程与桥梁工程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基金作如下规定:
一、基金申请及审批过程
1.基金申请者一般应具备副高职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根据实验室发布的选题指南选题并填写基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寄至实验室(一式六份)。
2.实验室将申请表分发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评议,依据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基金申请一般每年受理一次,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15日。
4.不论申请是否获得批准,实验室均将回复申请者。
二、资助方式
实验室开放基金分为设立科研基金(A类)和设备使用基金(B类)两种资助方式。
1.科研基金(A类):资助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差旅费和资料费等)以及材料费(包括试件加工费)。一般每项课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所需的费用应占总金额的30%以上。课题的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
2.设备使用基金(B类):资助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所需费用。一般每项课题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课题的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
三、基金运行管理
1.获基金资助的项目,需提前申请利用实验室的实验设施从事研究工作,实验室将为其提供各种便利。
2.自基金批准之日起,申请者须每年向实验室提交“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报告”及科研成果复印件。二年内没有提交成果则自然取消基金项目。
3.凡利用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完成的论文在发表时须注明“湖南大学风工程与桥梁工程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须做出明确标注。对利用实验室开放基金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须向实验室汇报(在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表中注明)。
四、基金结题
课题研究结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经实验室同意,方可结题。
本实验室热忱欢迎和邀请各有关领域的国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共同推动风工程与桥梁工程领域的研究。
以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湖南大学风工程与桥梁工程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湖南大学风工程与桥梁工程湖南省重点实验室